员 工 手 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员工了解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 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手册仅适用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
第五条 员工必须有爱厂如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和维护企业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必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第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总经理提出。
第八条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产生法律效应。
第十二条 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执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可即时辞退。
第十三条 员工要求辞职或公司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可即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折不扣地办好档案、财物、技术资料等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毕业证书。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七条 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安全和质量关,节约原材料,爱护设备、工具等一切公共财物。
第十八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员工应忠诚企业,保守本公司的技术、商务等机密。
第二十条 员工在对外交往中,应坚持热情礼貌的工作态度,接听电话用礼貌语:“您好,中电电力**部门”:客人来访,笑脸相迎,请字当头,热情接待:客人辞行,以礼相送,须说“再见”,“欢迎再来”,“一路顺风”等;洽谈业务,说话和气,举止大方,处事慎重。
第五章 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做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勤工作各部门自行负责进行,每月月末交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考勤员,必须对考勤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公出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考勤记录表,由考勤员每天按时正点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记录表,经部门主管签字后,在本月月末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财务作为核发工资和罚款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请假在半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批准,一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脱岗超过两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七条 员工工资按职务、生产技能、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公司自行确定实施办法。实行计时工资(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多少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工资多少按计件考核办法,与劳动效率或经济效益挂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工资管理由生产部、财务部具体负责,每月依据各人的考勤实绩,由财务作表报总经理批准发放。公司的发工资日为次月十五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府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为全日制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第七章 培训
第三十一条 所有员工均需接受公司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十二条 凡经公司批准,受公司指派赴外培训、进修的员工,占用的上班时间不计缺勤,取得合格证书后,学费给予报销。员工自行联系的培训、进修、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费全部自负。
第三十三条 经公司培训的员工,如合同期未满,中途自动离职者,按员工培训后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年递减30%收回培训费(含工资、学费)。
第八章 安全质量
第三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部门,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有关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具、机械设备和安全灭火设施,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作业。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易发事故的动火作业、起重作业、电线电器作业部位和工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必须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 加强现场生产全过程管理,包括作业准备过程,辅助生产过程和交付服务过程的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工艺要求生产,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按照质量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建立顾客调查访问制度,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做到条条有着落,有答复、有整改、有记录。
第九章 治安管理
第三十九条 门卫值班应严守岗位,坚持夜间巡查,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领导。
第四十条 加强财务现金、仓库物品的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一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不准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赌博;不准偷拿公物,损坏设备;不能偷拿他人财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等邮件。
第十章 卫生守则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生产车间应做到布局合理。办公室、资料柜、工具箱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地面洁净无杂物,通道畅通无阻。
第四十三条 车间、厂区及办公楼走廊内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禁止向水池内乱倒饭菜、茶叶、杂物;禁止在墙上和所有设备设施上乱写、乱画、乱涂,乱挂;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四十四条 不准任意攀摘、损坏、挪用厂区周围的绿化带、花草、树木。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环境卫生,应由本部门员工负责包干,发现卫生包干区域内有不卫生、不整洁现象时,要立即清扫。
第十一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方面的有功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公司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经审核评定,确能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2、为公司研制、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3、对提出并实施重大技术革新,经评定,确具有实用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4、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遭受重大损失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技术能手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封顶。
第四十八条 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第一次发现罚款20元,第二次发现罚款50元,第三次发现内部待岗一个月,发基本生活费。
1、穿拖鞋或赤膊上班的;
2、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等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3、迟到、早退或中途无故离岗(两小时以内);
4、工作时间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看无关书报行为的;
5、乱丢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6、攀折、损坏、挪用厂区树木、花草的;
7、厕所、水池、洗漱处用水后龙头不关的,下班离岗后不关灯的;
8、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
9、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工器具、仓库材料、零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11、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12、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13、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第五十条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第一次发现罚款100元,第二次发现罚款200元,第三次发现解除劳动合同。
1、旷工半天以内的;
2、在办公楼禁烟场所和生产车间吸烟的;
3、在本公司范围内未经允许干私活的;
4、上班时睡觉的;
5、两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动明火的;
7、非驾驶员或无证驾驶的;
8、无证使用特种设备的;
9、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10、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11、有损害本厂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12、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13、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4、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15、对违反(12)(13)(14)各条的,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损害企业形象和社会公德,给社会、公司及他人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害的;
4、擅自挪用公司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仍不及时归还的;
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6、当月旷工超过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的;
7、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9、偷窃公司、同事或客户钱物的;
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11、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2、在设计、生产、工作过程中造成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13、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14、在给予上述处分时,同时给予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手册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手册”各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手册各条规定解释权属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
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日发布实施